送心意

朴老师

职称会计师

2023-09-18 17:56

边境小额贸易 (一)注册资金不得少于50万元人民币; (二)须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边贸必备的设施和资金; (三)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适应经营边贸的业务人员。 第九条 各边境省、自治区边境小额贸易企业须通过以企业注册地为主及相毗邻的经国家批准正式对外开放的陆路边境口岸开展边境小额贸易(经国务院批准的江山、企沙、石头埠及果子山4个边地贸过货口岸包括在内)。 第十条 各边境省、自治区可指定1-2家有经营实绩或经营能力的边境小额贸易企业,通过指定边境口岸,经营向本省、自治区毗邻国家出口边境地区自产的国家组织统一联合经营的出口商品,以及进口国家核定公司经营的进口商品,经营企业名单报外经贸部核准,并由外经贸部抄送海关总署及国务院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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