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上海,与南京A公司签订合同每月服务费15万元,主要用于支付劳务工资,由于南京A公司特殊情况四个月未付相关费用,上海公司一直垫付人员工资。现在上海公司在南京成立一家分公司,财务独立核算,上海公司已委托分公司负责南京 片区账务事项,南京A公司近期转账四个月的费用给上海在南京的分公司,南京分公司也开票给了南京A公司,那么南京分公司把钱转给上海总公司时,上海总公司需要开票给分公司吗,开票是不是就重复交税,那开票税费几个点呢
光玄月
于2023-09-28 11:13 发布 308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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朴老师
职称: 会计师
2023-09-28 11:28
根据您的描述,上海公司在南京成立分公司并独立核算后,南京分公司负责南京片区账务事项,并已开票给南京A公司。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南京分公司将收到的款项转给上海总公司,上海总公司可以选择开具发票给南京分公司。
关于是否需要开票的问题,这主要取决于上海总公司与南京分公司之间的财务处理方式和约定。如果上海总公司认为有必要开具发票以保持账目清晰和规范,那么他们可以向南京分公司开具发票。但是,如果双方协商一致并同意不开发票,则可以避免重复交税的情况。
如果上海总公司选择开具发票,具体的税费取决于适用的税费政策和交易性质。在中国,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6%或13%,具体税率取决于商品或服务的类型。如果上海总公司开具的是服务类发票,通常税率为6%,如果开具的是货物类发票,则通常税率为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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