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老江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

2018-01-28 15:00

老师在吗?

老江老师 解答

2018-01-28 15:06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 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自2017年7月1日起,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2400元/年(200元/月)限额予以扣除。除此以外的补充医疗保险不属于可以从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项目,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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