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王雁鸣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

2018-02-01 14:06

您好,可以的。按进度开发票时,数量按进度比例填写即可。

莉莉 追问

2018-02-01 14:08

好的,谢谢老师!

王雁鸣老师 解答

2018-02-01 14:10

您好,不客气。

莉莉 追问

2018-02-01 14:12

老师,16-17年的发票还没开给客户,是不是发票上不应有16-17年这些字眼?为什么?18年1月报销17年12月的费用,是不是要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王雁鸣老师 解答

2018-02-01 14:16

您好,是的,18年1月报销的17年费用,建议按以下方法处理。 
遇到跨年发票怎么办?最全攻略都在这里啦! 
所谓的跨年发票 
通常是指下面两种情况的发票 
  
第一种:发票开具时间是上一年度,却因各种原因未能在上一年报销(支付)做账,报销(支付)和做账时间却是在次年。比如,出差人员1月份报销上一年度12月份的出差费用。 
第二种:经济业务发生在上一年度,款项支付也在上一年度,却没有在上一年度收到发票。比如,在收视率高的电视台打广告,需要先付款,12月份广告款也打了广告也播出了,可是就是12月31日前还未收到广告费发票,而是元旦节过了才收到发票。 
01 
属于预付款性质的发票——跨年又如何 
根据发票的开具规则,在销售方或服务提供方在预收款时开具的发票也是合法的。因此,我们首先需要对发票对应的经济事项分清楚,看是不是属于预付款的性质。如果属于预付款性质的发票,即便是跨年了,也是可以的。比如,企业与电视台签署了2018年一季度的广告合同,合同约定电视台从2018年的1月1日开始播放企业的广告。假如企业在2017年12月底前支付了广告费,电视台也在2017年12月31日开具了发票。如果财务人员是跨年后的2018年1月15日才收到发票,完全可以把该发票做在2018年1月份的账里,然后在2018年度进行税前扣除(本来也应在2018年税前扣除,即便是在2017年入账)。 
 
02 
属于存货采购的发票——跨年很正常 
对于存货,即使收到发票也并不意味着马上可以税前扣除,因为存货必须要经过入库、领用、生产、销售等环节后才可以在税前扣除。如果发票是上年的,但是存货在次年才完成入库等程序,当然上年的发票也是可以做在次年的。比如,企业在2017年12月31日收到一批货,发票随货到的,该批货物于2018年1月3日验收合格后入库。此处,发票虽然是2017年的,但是可以正常做在2018年度,也没有什么纳税调整。 
同样道理,企业购置的固定资产,如果因为验收、安装等导致发票入账时间跨年,也是可以的。 
 
03 
属于2017年的成本或费用,收到的发票开具的时间却是2018年的,怎么办?怎么进行税前扣除? 
看到这个问题,很多人立马会想到追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法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3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有了34号公告,对于确实属于当年的成本或费用,但是收到的发票却是次年,我们可以这样处理: 
(一)属于当年费用的 
如果签署有合同,且支付了相关款项的,在支付时估计在当年年底前收不到发票的,就不要按照常规挂往来账,而是直接计入相关费用。如果在次年5月31日前收到了发票,即便发票开具时间是次年仍然可以在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按照34号公告扣除。当然,如果到次年5月31日还未收到发票,则需要进行纳税调整,什么时候收到,再去追补。 
(二)属于当年耗用、销售等存货的 
对于购进的存货,在收到时不管是否有发票,按照正常程序办理验收入库手续,然后该领用的领用出库,该销售的销售出库,月底正常办理存货的成本结转。月底或年底,还未收到进货发票,按照暂估入库,借“存货”,贷“应付账款”。同样道理,次年5月31日前收到发票即可税前扣除,如果到那时还未收到就做纳税调整。 
(三)属于当年购置的固定资产 
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因此,企业不管是否有发票,按照会计准则办理,对固定资产进行暂估入账后进行折旧,然后按照国税函(2010)79号进行税前扣除。国税函(2010)79号比34号公告的时间好像要长一些,但是却有可能12个月的结束时间在汇算清缴前,这点需要注意。 
 
04 
如果是2017年的费用,开具时间也是2017年,但是报账时间和付款时间却是2018年。该怎么处理?难道只能追补吗? 
这种情况确实经常存在,比如销售人员12月份出差,知道元旦节后才来报销差旅费。 
针对这种情况,企业会计人员需要做两件事情,通知各部门要报账的尽可能在年底前报账,如果因各种原因不能报账的应向财务部提供预计报账中发票时间是2017年的金额。 
财务部一方面根据预估的金额确认相关费用,另一方面确认相关负债。相关人员在2018年报账时再冲减相关负债和调整相关费用金额。这样也是满足34号公告规定的。

莉莉 追问

2018-02-01 14:20

我的是员工拿去年的费用票今年报销,要损益调整吗?

王雁鸣老师 解答

2018-02-01 14:27

您好,建议不用做调整了,以后保持一贯性操作即可。

莉莉 追问

2018-02-01 14:43

那入18年的费用是吧?金额也不大

王雁鸣老师 解答

2018-02-01 14:58

您好,是的。

上传图片  
还没有符合您的答案?立即在线咨询老师 免费咨询老师
精选问题
    举报
    取消
    确定
    请完成实名认证

    应网络实名制要求,完成实名认证后才可以发表文章视频等内容,以保护账号安全。 (点击去认证)

    取消
    确定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