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成立条件和程序
俏皮的宝马
于2023-10-27 18:25 发布 863次浏览
- 送心意
宋生老师
职称: 注册税务师/中级会计师
2023-10-27 18:27
您好老师,注册会计事务所需要准备那些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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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老师,注册会计事务所需要准备那些资料
2023-10-27 18:27:10
https://wenku.baidu.com/view/0e997031eefdc8d376ee32c5.html你好,打开链接参考,里面描述很详细的
2019-07-03 16:08:41
一、成立会计师事务所具体条件:
1.有5名以上的股东;
2.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
3.有不少于人民币30万元的注册资本;
4.有股东共同制定的章程;
5.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
6.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二、申请材料:
1、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的申请表;
2、会计师事务所全体合伙人或者股东会作出的设立分所的决议;
3、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附表3);
4、会计师事务所上年度资产负债表;
5、会计师事务所拟设立的分所注册会计师的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
6、会计师事务所对分所的管理办法;
7、分所办公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复印件。
合并后的会计师事务所于合并当年提出设立分所的,不需要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上年度资产负债表,但应当提交合并协议和合并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
2018-07-21 18:40:14
根据财政部令第24号 公布《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中:
第二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设立分所。
第二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人事、财务、执业标准、质量控制等方面对其设立的分所进行统一管理,并对分所的业务活动和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应当由分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 设立分所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3年以上,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二)注册会计师数量(不包括拟到分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不低于50名;
(三)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上年末的净资产和职业风险基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合伙会计师事务所上年末的净资产和职业风险基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50万元;
(四)申请设立分所前3年内该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已设立的分所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因合并或者分立新设的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的,其成立时间可以合并或者分立前会计师事务所的成立时间为准。
第二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的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分所负责人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
(二)至少有5名注册会计师(含分所负责人);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第二十五条 分所的名称应当采用“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分所所在行政区划名+分所”的形式
2015-11-11 11:30:4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健康有序地发展,加强对税务师事务所的监督管理,规范注册税务师执业行为,根据《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4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设立分所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事务所分所是非独立法人,非独立核算,并有独立经营场所的业务机构。事务所应当在人事、财务、执业标准、质量控制等方面对设立的分所实行统一管理,并对分所业务活动和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一、设立分所的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并执业2年以上,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二)执业注册税务师(不含拟到分所执业的注册税务师)10人以上;
(三)注册资本人民币60万元以上;
(四)上年度营业收入人民币400万元以上,上年末净资产和职业风险金总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
(五)最近2年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二、事务所设立的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负责人,负责人是事务所的股东;
(二)执业注册税务师3人以上;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施;
(四)有事务所提供人民币20万元以上的营运资金;
(五)有规范的分所名称。分所名称采用“税务师事务所名称+分所所在行政区划名+分所”(工商注册为“分公司”)的形式。
三、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应先向所在地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向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提交下列材料:
(一)《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申请报告》(式样见附件);
(二)事务所股东会作出的设立分所的决议;
(三)事务所向分所提供的营运资金证明;
(四)事务所的《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五)事务所及分所执业注册税务师名单,执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拟任分所负责人简历;
(六)分所经营场所产权或使用权有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七)事务所最近2年度资产负债表;
(八)事务所对分所的管理办法。
四、事务所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分所的,由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负责审核批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分所的,由分所所在地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及事务所申报材料上报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审批。
五、事务所设立的分所经批准后,应当依法办理分所工商登记手续。分所执业证由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统一印制,由分所所在地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负责发放。
附件: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申请报告(式样)
国家税务总局
2020-10-28 10:0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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