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东自然人A成立里国内B公司 ,香港C公司 2、B公司主要用于国内的客户签单代客申请香港商标,之后B公司交给C交政府 现在的问题是,之前B公司除了日常的人工和办公室成本,交给香港C公司的费用没做成本,造成利润税费过高,现有解决办法:1、B公司和关联香港C直接在香港签单代理合同,之后B公司外汇付给C,现在的问题是B和C的合同需要做免税备案么,还有香港公司C和b股东一致会不会被认为关联交易不给备案通过 2、B公司代理客户的业务大部分费用是交给香港政府的,如果B公司和客户合同签订为商标官费+服务费,之后B付给香港政府能过用这个外汇凭证和对应的小票做成本么,或者这种业务有那些好的处理方法请老师指教
alan
于2023-10-31 11:14 发布 219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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朴老师
职称: 会计师
2023-10-31 11:22
1.关于B公司和香港C公司直接在香港签单代理合同的问题。根据香港的《商业登记条例》规定,在香港进行业务活动需要申请商业登记证,同时根据《公司条例》规定,公司之间的交易需要签订书面合同。因此,B公司和香港C公司需要在香港签订代理合同,并需要向香港税务局申请商业登记证。
关于合同是否需要做免税备案的问题,这取决于合同的具体内容。如果合同中涉及到需要缴纳的税款,那么就需要向香港税务局申请免税备案。如果合同中没有涉及到需要缴纳的税款,那么就不需要进行免税备案。
关于香港公司C和B股东一致是否会被认为关联交易不给备案通过的问题,这需要根据具体的法律规定来判断。如果香港公司C和B股东一致被认定为关联方,那么在进行交易时需要遵守相关的关联交易规定。但是,是否会被认定为关联交易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1.关于B公司代理客户的业务大部分费用是交给香港政府的,如果B公司和客户合同签订为商标官费+服务费,之后B付给香港政府能用外汇凭证和对应的小票做成本的问题。根据中国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的成本需要真实可靠,并且能够提供相关的凭证。因此,如果B公司能够提供真实可靠的外汇凭证和小票等凭证来证明支付给香港政府的费用,那么这些费用可以被认定为企业的成本。
关于这种业务的好的处理方法,可以考虑以下几种:
● 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商标官费和服务费的金额,以及支付方式等。
● 在支付费用时,要求香港政府提供相关的小票或证明文件等凭证。
● 在会计处理时,将支付的费用记录为企业的成本,并保留相关的凭证以备税务检查。
● 如果涉及到外汇支付,需要遵守相关的外汇管理规定。
alan 追问
2023-10-31 11:55
朴老师 解答
2023-10-31 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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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31 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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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31 1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