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老王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

2018-02-21 14:48

您好,广州医保的结算流程,在《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办法》(穗劳社医〔2009〕3号)中说得很详细,可以参考一下,但各地肯定是不一样的。根据一般医院财务的日常操作,简单描述一下,大概是每月、每医保年度,在医保pj3系统客户端生成结算申报表,和相关文件如结算清单、各种业务申请单(转院申请、二次返院申请……)等一并送到医保局,等审核给钱,部分审核不通过的,就不给钱(即“医保拒付”),貌似会拖三个月才到账。 
 
《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办法》  
第二十三条 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属于个人医疗帐户或现金支付的部分,由参保人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帐付清;属于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记帐,每月汇总后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结算。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参保人就医发生的应由医疗保险统筹金支付的费用、个人自付费用和个人自费费用等进行汇总,报送结算表及其他规定的资料,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月度结算。 
第二十四条 二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定点医疗机构提交的医疗费用月度结算申报资料后,根据有关规定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有关资料送复审机构进行复审。 
第二十五条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于接到初审意见后的15个工作日内,根据有关医疗保险规定及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的《服务协议书》有关规定,对相关的医疗费用分别作出准予支付、暂缓支付或者不予支付的审核决定。 
 经复审准予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度结算核准金额,在作出审核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向定点医疗机构拨付。 
 复审认定暂缓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书面通知定点医疗机构并说明原因,从签发之日起暂缓支付的最长期限为60天。在暂缓支付期间,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对该部分医疗费用进行重审。重审认定准予支付的费用,按规定结算后拨付给定点医疗机构;认定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第二十六条 定点医疗机构于每年7月底前将上年度参保人发生的医疗费用汇总,报送清算申报表及其他规定资料,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年度清算。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定点医疗机构的年度清算申报资料后,在50个工作日内完成年度考核与清算。年度清算核准支付的医疗费用,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作出支付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向定点医疗机构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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