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在交易对手方可以选择让企业通过交付自身权益工具清偿负债,即转股的情况下,如果该选择权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以下简称“金融工具列报准则”)的相关规定应当分类为权益,并作为复合金融工具的权益组成部分单独确认的,则不影响该项负债的流动性划分。最后一句话(则不影响该项负债的流动性划分)次负债是哪项
绝对yes
于2023-11-24 15:57 发布 421次浏览
- 送心意
朴老师
职称: 会计师
2023-11-24 16:02
该条款指的是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企业会计准则允许在交易中对手方可以通过交付企业的权益工具来清偿负债,这种行为被称为转股。如果这种选择权被金融工具列报准则分类为权益,并作为复合金融工具的权益组成部分单独确认,那么这并不影响该项负债的流动性划分。
这里的“不影响该项负债的流动性划分”是指,尽管存在上述的转股选择权,但是这并不改变该项负债在负债管理中的分类。即,如果一项负债被确定为临时性负债,即使存在通过交付企业的权益工具来清偿负债的选择权,该项负债仍然会被视为临时性负债,以在未来的会计年度内偿还。
还没有符合您的答案?立即在线咨询老师 免费咨询老师
精选问题
获取全部相关问题信息
绝对yes 追问
2023-11-24 16:11
朴老师 解答
2023-11-24 1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