涂佳向胡泉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3年10月5日至2014年1月4日,并约定,如不按期还本付息,对逾期借款部分按借款利率每天加收20%的违约金,原利息照常计算。涂佳的姐夫王成钢在担保人处签名按手印,并手写“此担保自借款期限过期则作废。" 借款到期后,涂佳无力归还,胡泉于次月25日起诉,要求保证人王成钢承担还款责任,王成钢于以拒绝,并表明理由:借条上已经明确注明他的担保期限就是借款期限,现在期限己过,他不应该承担保证责任。问:1本案王成钢是否应该承担保证责任? 2.若担保到期后,涂佳打算延期一年还款,胡泉也同意,并打电话要求王成钢继续为借款提供担保,王成钢当即表示同意。事后涂佳无法偿还借款,王成钢拒绝承担担保责任,请问王成钢是否应该承担担保责任?
专一的毛豆
于2023-11-27 12:39 发布 155次浏览
- 送心意
朴老师
职称: 会计师
2023-11-27 12:40
1.根据您提供的信息,王成钢在担保人处签名并按手印,同时手写了“此担保自借款期限过期则作废。”这句话。这句话的意思似乎是,王成钢的担保只在借款期限内有效,如果借款期限过期,那么他的担保就作废。因此,如果借款期限已经过期,那么王成钢就不应该承担保证责任。
1.根据您提供的信息,涂佳和胡泉在担保到期后达成了一年的延期还款协议,并打电话给王成钢要求他继续为借款提供担保。王成钢当即表示同意。因此,王成钢应该承担担保责任。虽然他之前的担保已经到期,但他在接到涂佳和胡泉的要求后,同意继续提供担保,并表示同意。因此,他应该对延期还款协议中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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