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公司2015年是所得税按收入核定征收企业,2015年主营业务收入82万,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为0.06,应税所得额为:4.92万,2016年2017年转为一般纳税人查账增收,连续2年亏损1.8万,现在企业去税务局注销,地税局告知应交个人所得税,按2015年应税所得额4.92万*20%,交9840的个人所得税,老师这样计算对吗?清算时2016和2017年度亏损不计算在内吗?
青裳
于2018-03-03 14:57 发布 1121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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