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易 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税务师,审计师

2023-12-19 16:09

同学您好, 建筑企业在项目地预缴时没有扣减分包款后才预缴,可能会存在税务风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三条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

部分纳税人对政策理解不熟悉,存在对跨市跨省项目纳税义务发生时未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或者收到预收款时未预缴税款的情形。因此,建筑企业在项目地预缴时如果没有扣减分包款后才预缴,可能会违反上述规定,从而存在税务风险。

此外,如果建筑企业项目分布广泛,不同地区的税收政策不同,管控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工程项目税务风险并降低其负面影响,是整体税务风险管控的难点。因此,建筑企业需要加强税务风险管理,确保在项目地预缴时按照规定进行扣减分包款后的预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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