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好,我公司为供货方今年3月10日与需方签订了货物价值为610000元的供销合同,且当日我公司就收到需方500000万元的预付款,应允10个工作日内交货。但到6月17日老板才从另一家供货商发价值312000元的货物给需方,也没和财务说明也不提供任何票据,因此财务没入账。到8月24日需方把公司告到法院,11月24日法院判决:1.我公司退还货款188000元(已付款500000-已发货款312000) 2.支付需方违约金50000元 3.案件受理费9300元。像这种情况,我要怎么做会计处理呢?
良源美景hh8qys
于2023-12-25 17:53 发布 191次浏览
- 送心意
琦柏兰老师
职称: 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
2023-12-25 18:00
同学你好!可以将收到的预付款冲销,将违约金和案件受理费计入管理费用。希望帮到你,请五星好评,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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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学你好!可以将收到的预付款冲销,将违约金和案件受理费计入管理费用。希望帮到你,请五星好评,非常感谢
2023-12-25 18:00:05
2000元冲减你们的诉讼费,10000按房租开票给对方
2022-06-29 15:39:48
正常进入到成本费用,只是不能税前扣除。
2022-08-09 15:32:50
你好!案件受理费法院给你们收据了吗?应该是法院直接给承担方单据,你们不用开发票
2024-11-20 16:33:00
你好,借银行存款,贷其他应付款-律师费,受理费,违约金分录借银行存款,贷营业外收入-违约金
2020-01-06 16:4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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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25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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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25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