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好,我公司为供货方今年3月10日与需方签订了货物价值为610000元的供销合同,且当日我公司就收到需方500000万元的预付款,应允10个工作日内交货。但到6月17日老板才从另一家供货商发价值312000元的货物给需方,也没和财务说明也不提供任何票据,因此财务没入账。到8月24日需方把公司告到法院,11月24日法院判决:1.我公司退还货款188000元(已付款500000-已发货款312000) 2.支付需方违约金50000元 3.案件受理费9300元。像这种情况,我要怎么做会计处理呢?
良源美景hh8qys
于2023-12-25 17:53 发布 196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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