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纳税人),甲公司有5千万的商铺要出租,为了降低增值税及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甲公司的老板又注册了一个小规模纳税人的运营管理公司(乙公司),说明一点:甲乙公司的股东和法人均没有任何的关联。 目前的经营模式是这样的:假如甲公司某个商铺实际的年租金是10万元,但经甲乙丙(丙方是租户)商议后由丙方与甲乙双方签订一份三方协议(直白的说将租金三七分)合同约定丙方支付甲方3万元的租金、丙方支付运营管理公司乙方的运营管理费是7万元。合同约定属于甲方3万元的租金由乙方代收后再转给甲方,租赁费的发票和运营管理费的发票由甲乙双方按三七分由各自企业开具给丙方。请问老师这种操作是否合理?
天道酬勤
于2023-12-30 15:42 发布 342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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