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目前账务上是商家用的水电计入成本,管理公司自用的计入管理费用,但是还有一部分是属于公共成本(如市场路灯用电、公共卫生间用水等)这部分成本我们能分摊给商家共同承担吗?还是只能算我们自己公司的?如果是商家不能分摊一部分,全部算我们公司承担,我们应该是入费用还是进成本,这部分进成本的话能与收取的水电金额差价征收增值税吗?
黄云霞
于2018-03-14 15:07 发布 731次浏览
- 送心意
方老师
职称: 中级会计师、注册税务师
2018-03-14 21:44
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同时,纳税人可以按3%向服务接受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电没有差额征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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