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微微老师

职称初级会计师,税务师

2024-01-07 10:29

你好,中国境内、外计入综合所得的收入额合计=180000+40000×(1-20%)=212000(元),综合所得应纳税总额=[180000+40000×(1-20%)-60000]×20%-16920=13480(元)。来源于B国综合所得的抵免限额=13480×[40000×(1-20%)]÷212000=2034.72(元),张某已在B国纳税1000元,应在我国补税=2034.72-1000=1034.72(元)

张某2022年在中国取得工资薪金所得180000元,同时在B国取得劳务报酬40000元,在B国已缴纳税款1000元。假定张某无其他收入,不考虑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张某就境外所得在我国应补缴的个人所得税税款是?
知识扩展:个人所得税(personal income tax)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英国是开征个人所得税最早的国家,1799年英国开始试行差别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到了1874年才成为英国一个固定的税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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