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郭老师

职称初级会计师

2024-01-16 14:13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现将有关税费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
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三、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延续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五、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郭老师 解答

2024-01-16 14:14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现将延续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减免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三、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8月1日

武月红 追问

2024-01-16 14:18

增值税我知道 就是那个所得税

郭老师 解答

2024-01-16 14:20

生产经营所得税第一次不就给你发过去了?

武月红 追问

2024-01-16 14:21

嗯嗯  这个我知道  税优 5% 个体户也是这个吧

郭老师 解答

2024-01-16 14:24

你好,他不是这个的,是减半缴纳
五到35%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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