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食品加工企业一般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B级,从未有过违法违规的行为,也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甲公司2019年3月底存量留抵30万元,4月至9月的留抵税额为40、35、60、50、70和80万元,2019年4月至9月已抵扣进项税额为200万元,其中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150万元、农产品销售发票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为50万元。计算甲公司可退还的留抵税额为()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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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4-01-22 16:23 发布 11855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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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飞飞老师
职称: 中级会计师
2024-01-22 16:25
(1)甲公司可以享受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的政策。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纳税人连续6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即9月份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符合规定的其他条件,可以申请退税。 (2)进项构成比例=150/200×100%=75%
(3)留抵税额退税额=(80-30)×75%×60%=22.5(万元)
(4)甲公司可以在10月15日前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2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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