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甲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1月实际向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42万元(含以前年度欠缴的增值税8万元),享受免征增值税10万元(不含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甲公司当月应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合计为(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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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4-02-25 18:40 发布 426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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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飞飞老师
职称: 中级会计师
2024-02-25 18:41
D(1)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不包括直接减征或免征的两税税额;(2)甲公司当月应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合计=42×(7%+3%+2%)=5.0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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