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公司和西颐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21年3月8日,新华公司以一台管理用设备换入西颐公司的一项专利权(符合免征增值税条件)。交换日,新华公司换出设备的账面原价为400万元,已计提累计折旧120万元,计提减值准备30万元,公允价值为260万元,换出该设备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33.8万元,新华公司另向西颐公司支付补价10万元。假定该交易具有商业实质,不考虑其他因素的影响,新华公司该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计入资产处置损益的金额为(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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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4-03-09 19:49 发布 334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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