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Stella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税务师,审计师,初级会计师

2024-03-17 10:00

同学你好,很高兴为你解答

Stella老师 解答

2024-03-17 10:19

(1) A 公司以“汇票不得转让为由拒绝向红十字会承担票据责任”的主张不成立。根据《票据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汇票不得转让。然而,如果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后,其后手再行背书转让的,原出票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在本案中,A公司虽然在汇票上记载了“不得转让”,但B公司仍然将其背书转让给了C公司,因此A公司对红十字会不承担票据责任的主张不成立。

(2) B公司应当承担票据责任。根据《票据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在本案中,B公司作为票据的出票人之一,应当对其签发的汇票承担票据责任,无论该汇票是否经过转让。因此,B公司不能以其与A公司之间的约定为由拒绝向红十字会承担票据责任。

(3) D 公司以“E 公司违约为由拒绝向红十字会承担票据责任”的主张不成立。根据《票据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在本案中,D公司作为票据的背书人之一,应当对其背书转让的汇票承担票据责任,无论其与前手E公司之间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因此,D公司不能以E公司的违约为由拒绝向红十字会承担票据责任。

(4) D公司应当向E公司承担票据责任。根据《票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在本案中,D公司作为票据的背书人之一,应当对持票人E公司承担票据责任。如果D公司未能履行其票据责任,E公司有权向其追索。

Stella老师 解答

2024-03-17 10:19

希望解答能够帮助到你,麻烦给个五星好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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