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A 公司以“汇票不得转让为由拒绝向红十字会承担票据责任”的主张不成立。根据《票据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汇票不得转让。然而,如果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后,其后手再行背书转让的,原出票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在本案中,A公司虽然在汇票上记载了“不得转让”,但B公司仍然将其背书转让给了C公司,因此A公司对红十字会不承担票据责任的主张不成立。
(3) D 公司以“E 公司违约为由拒绝向红十字会承担票据责任”的主张不成立。根据《票据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在本案中,D公司作为票据的背书人之一,应当对其背书转让的汇票承担票据责任,无论其与前手E公司之间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因此,D公司不能以E公司的违约为由拒绝向红十字会承担票据责任。
Stella老师 解答
2024-03-17 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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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17 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