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支票记载事项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出票人在支票上记载付款日期的,该票据无效 B.出票人在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其相对人可以补记,但不可以再授权他人补记 C.出票人在支票上记载了付款人支付票据金额条件的,该票据无效 D.出票人不得在支票记载“禁止转让”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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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4-03-17 20:25 发布 372次浏览
- 送心意
朱飞飞老师
职称: 中级会计师
2024-03-17 20:26
C (1)选项A:我国的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支票有效。(2)选项B:出票人既可以授权收取支票的相对人补记收款人名称,也可以由相对人再授权他人补记。(3)选项C:支票“无条件支付的委托”规定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假如出票人记载了付款人支付票据金额的条件,即应认为欠缺该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则该支票无效。(4)选项D: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如有记载,则该支票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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