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商业企业月6日从某公司购入激光打印机310台,单价1000元/台,共计价款310000元,应支付增值税额为52700元,价税款合计为362700元。(1)接银行转来的托收凭证及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抵扣联等有关单据,经与全同核对无误后,承付全部款项。(2)商品到达,验收入库。 (3)接丁公司通知,310台激光打印机单价每台进价多计100元,增值税每台多计17元,收到卖方的红字专用发票及附件"销货更正单",款项同时退回收存银行。经查300台激光打印机已售并已结转销售成本;另10台在库
欣慰的向日葵
于2024-03-18 15:04 发布 268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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