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婷老师,1、《大数据下税务稽查全流程与企业风险自查》A105040表中第2-5年不征税收入等项目数额不是应该填在相应年度吗?2、《税收政策中隐藏的税务风险》销售研发形成产品,举例:2024形成可加计扣除10万元,减除材料费20、30后形成负数,代表要多交税(少抵扣)而不是退税?
无名
于2024-04-03 09:29 发布 196次浏览
- 送心意
胡东东老师
职称: 中级会计师,CMA,初级会计师,税务师
2024-04-04 09:32
关于《大数据下税务稽查全流程与企业风险自查》A105040表中第2-5年不征税收入等项目数额的填写,通常情况下,这类表格的填写要求是将不征税收入等项目的数额填在相应的年度中。这是为了确保税务申报的准确性和合规性。因此,对于A105040表,第2-5年的不征税收入等项目数额确实应该填在对应的年度里。
至于《税收政策中隐藏的税务风险》中提到的销售研发形成产品的税务处理问题,您给出的例子中,2024年形成可加计扣除10万元,但在减除材料费20、30万元后形成负数。这意味着在该年度内,企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部分不足以覆盖其实际发生的费用,因此没有额外的退税。反而,如果企业的其他应税收入不足以弥补这部分费用,那么企业可能需要缴纳更多的税款,或者少抵扣一部分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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