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耿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

2024-04-10 12:29

你好!被背书人确实可以向其前手的保证人追索票据权利。根据《票据法》的相关条款,持票人在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时,对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拥有追索权。以下是关于这一法律问题的具体解释:

1. **追索权的行使对象**:根据法律规定,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中的任何一人或数人或全体行使追索权。
2. **连带责任**: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的是连带责任。这意味着,持票人可以选择向其中任何一个或几个人追索全部债权。
3. **选择权**:在起诉时,持票人有权决定选择哪个或哪些主体作为被告,这是持票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4. **再追索权**:如果一个被追索人清偿了债务,他或她将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包括向前手继续追索的权利。
5. **法律程序**:在实际操作中,持票人通常会在被拒付后的六个月内提起诉讼。在诉讼中,持票人可能会将所有相关债务人列为共同被告,以便于一次性解决所有争议。
6. **追加被告**:在诉讼过程中,如果某些前手未被最初列为被告,他们可以申请追加为共同被告,但是否允许追加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综上所述,被背书人确实有权向前手的保证人追索票据权利,而且这种追索权的行使是受到《票据法》保护的。在追索过程中,持票人具有选择追索对象的权利,并且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对多个责任人进行追索,直至债权得到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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