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送心意
江老师
职称: 高级会计师,中级会计师
2018-04-12 09:26
1.支付结算办法,具体如下:
第二百三十三条 付款单位对收款单位托收的款项逾期付款,应按照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付款单位变更开户银行、账户名称和账号,未能及时通知收款单位,影响收取款项的,应由付款单位承担逾期付款赔偿责任;付款单位提出的无理拒绝付款,对收款单位重办的托收,应承担自第一次托收承付期满日起逾期付款赔偿责任。
第二百三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银行停止其使用有关支付结算工具,因此造成的后果,由单位和个人自行负责。
第二百五十四条 有利用票据、信用卡、结算凭证欺诈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应按照规定承担行政责任。
第二百三十九条 对单位和个人承担行政责任的处罚,由中国人民银行委托商业银行执行。
2.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
第七条 商业承兑汇票到期,付款人不能支付票款,按票面金额对其处以百分之五但不低于1千元罚款;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承兑申请人未能足额交存票款,对尚未扣回的承兑金额按每天万分之五计收罚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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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承担与处罚如上。商票到期不兑付,损失的是企业的商业信誉,以后他签发的商票就没人要了。但根据我国国情,交易中一般不建议接受商业承兑汇票,风险太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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