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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 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税务师
2024-04-16 11:00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简称残保金或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未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资金。
(一)谁需要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
各类企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以经营收入为主要支出来源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向税务部门缴纳残保金。
(二)有哪些优惠政策?
1.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在职职工人数如何界定?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
(四)什么时间申报缴纳?
用人单位应于每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申报缴纳属期为上一年度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五)在哪里申报缴纳?
缴费人可通过登录电子税务局或到主管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进行申报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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