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能帮解释下吗? 甲实木地板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3月委托乙加工厂加工一批实木地板,甲企业提供原材料金额为50万元,支付不含税加工费为5万元;委托加工收回后,领用其中的60%用于连续生产高档实木地板并销售,取得不含税销售额为100万元;将其余的40%直接用于销售,取得不含税销售额为30万元。已知实木地板消费税税率为5%,则甲企业当月应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消费税(3.61 )万元。
双头大剪刀
于2018-04-20 17:46 发布 5155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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笑笑老师
职称: 中级会计师,税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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