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小小霞老师

职称初级会计师

2024-05-18 17:24

你好
对于员工在甲公司工作八年零一个月,不续签劳动合同的情况,补偿金的计算通常是基于员工在甲公司的工作年限和月工资。按照一般的法律规定,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因此,员工在甲公司工作了八年零一个月,应该按照八年半的工资计算补偿金。如果员工的月工资为5000元,那么补偿金应为8.5个月工资,即5000元/月 * 8.5月 = 42500元。
至于员工到乙公司工作,由于7月1号入职而到11月1号仍未签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但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二倍工资”是指除了已经支付的工资外,还需要再支付一倍的工资作为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补偿。
因此,员工在乙公司工作,从8月1日到11月1日这段时间内,由于未签订劳动合同,乙公司应向员工支付这三个月的二倍工资补偿。但由于员工在乙公司的月工资为6000元,因此补偿金应为6000元/月 * 3月 * 1倍 = 18000元(这里只计算了额外的一倍工资补偿,因为员工已经领到了这三个月的正常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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