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送心意
郭老师
职称: 初级会计师
2024-05-22 10:46
从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有《就业创业证》(标注“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标注“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如果从事个体经营,其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可在3年(36个月)内,按照每户每年12000元的限额,逐年扣减其当年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如果纳税人应缴纳的实际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低于减免税的限额,则只需缴纳实际应缴纳的税款,不得超过该限额;而如果应缴纳的实际税款高于减免税限额,则只能享受该限额内的减免。
还没有符合您的答案?立即在线咨询老师 免费咨询老师
精选问题
获取全部相关问题信息
郭老师 解答
2024-05-22 1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