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四人成立了A普通合伙企业,由甲、乙执行合伙事务。甲在未按合伙协议约定应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企业的机器设备卖给了不知情的戊。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A企业与戊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 B.丙、丁有权监督甲、乙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C.乙、丙、丁可决定撤销对甲执行合伙事务的委托 D.乙、丙、丁有权对甲的出卖行为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甲对该项事务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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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4-05-22 23:23 发布 213次浏览
- 送心意
朱飞飞老师
职称: 中级会计师
2024-05-22 23:24
D(1)选项A: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选项B: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3)选项C: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4)选项D: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本题中,乙有异议权,丙、丁无异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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