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送心意
刘艳红老师
职称: 中级会计师
2024-05-27 22:24
您好,《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的在建工程项目,在达至预定可使用状态前的试运转过程中取得的产品销售收入,应冲减工程成本.据此,你对试运行收入的财务处理是完全正确的.但是在核算应纳税所得额办理纳税申报时应把这笔收入并入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税务干部的做法是对的.因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32号)规定:企业在建工程发生的试运行收入,应并入总收入予以征税,而不能直接冲减在建工程成本.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其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同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有抵触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纳税.所以,你们厂的试运行收入应并入总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这里要特别提醒你,财务制度和税收处理办法有不少差异,在办理申报纳税时要注意比较,以免因理解有误而造成不缴少缴或者多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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