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老师,请教一下 本年民族自治地区地方分享部分优惠方式,我的公司是广西南宁的,20年4月开业,21年第一次缴纳年度所得税,请问对 桂政发(2016)70号文以及桂政发〔2020〕42号的解读,我公司的地方优惠是不是能执行到2025年12月31日,对于这些文件有点混乱,希望老师们能解答疑惑,谢谢!属于小规模小微企业
成就的信封
于2024-05-30 12:06 发布 272次浏览
- 送心意
朴老师
职称: 会计师
2024-05-30 12:24
一、民族自治地区地方分享部分优惠方式
民族自治地区地方分享部分的优惠方式主要包括选免征、减征等。这些优惠方式允许企业纳税人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在一定范围内选择免征或减征部分税款,以实现更高效、更合理地利用财务资源。然而,具体的优惠方式选择需要根据您公司的实际情况和所得情况来确定。
二、桂政发(2016)70号文件解读
桂政发(2016)70号文件主要是关于加快珠江—西江经济带(广西)发展的若干政策。该文件主要关注港口物流业的发展,包括鼓励支持国内外大型码头营运商、航运企业、现代物流企业到经济带开展业务,以及对新建码头项目和港口运营企业给予资金补助等。该文件与您公司的地方税收优惠关系不大。
三、桂政发〔2020〕42号文件解读及优惠执行期限
桂政发〔2020〕42号文件是关于促进新时代广西北部湾经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该文件明确规定了对在经济区内新注册开办,除国家限制和淘汰类项目外的小型微利企业,自其取得第一笔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根据您提供的信息,您的公司是广西南宁的,于2020年4月开业,2021年第一次缴纳年度所得税,并且属于小规模小微企业。因此,您的公司符合桂政发〔2020〕42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条件。该政策的执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因此,您公司的地方优惠确实能执行到2025年12月31日。
四、总结
所以,您公司作为位于广西南宁的小规模小微企业,可以享受桂政发〔2020〕42号文件规定的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免征优惠,且该优惠能执行到2025年12月31日。对于民族自治地区地方分享部分的优惠方式,您需要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和所得情况来选择合适的优惠方式。
成就的信封 追问
2024-05-30 12:39
朴老师 解答
2024-05-30 12: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