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岳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

2018-04-29 11:34

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 
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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