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星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经查,其财产尚余100万元,应支付的破产费用5万元,欠职工工资等10万元,欠各种税款5万元,欠五个债权人发展银行、城市银行、江山公司、双丰集团、东兴工具厂共计600万元,其中欠发展银行的50万元贷款及利息以价值60万元的设备作抵押。其余四个债权人可受偿多大比例?
自觉的摩托
于2024-06-18 18:35 发布 161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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朴老师
职称: 会计师
2024-06-18 18:39
破产财产在优先拨付破产费用 5 万元后,剩余 95 万元。
然后要优先清偿所欠职工工资等 10 万元和欠缴的各种税款 5 万元,此时剩余 80 万元。
发展银行对抵押的 60 万元设备享有优先受偿权,不足部分 50+利息-60 万元(假设利息为 X 万元,即 50+X-60)与其他普通债权一起按比例受偿。
普通债权总额为 600-50-60=490 万元(扣除发展银行有抵押的部分),加上发展银行不足额受偿部分(如果有),假设为 Y 万元,则普通债权总额为 490+Y 万元。
其余四个债权人可受偿比例为 80÷(490+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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