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朴老师

职称会计师

2024-06-25 12:54

答案是对的,乙银行无权直接要求丙公司偿还第一笔贷款。


根据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在本题中,乙银行与丙公司签订书面保证合同,约定丙公司为甲公司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时甲公司以价值90万元的自有房屋一套为乙银行设定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因此乙银行应当先就甲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实现债权,不足部分再由丙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 小鱼༻ 追问

2024-06-25 12:58

但是他不是承担连带责任吗

朴老师 解答

2024-06-25 12:59

不足部分再由丙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 小鱼༻ 追问

2024-06-25 13:01

那如果这题丙公司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呢?

༺ 小鱼༻ 追问

2024-06-25 13:03

那什么情况下,乙既可以要求债务人承担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

朴老师 解答

2024-06-25 13:06

在这种情况下,乙银行不能直接要求丙公司偿还第一笔贷款。


虽然丙公司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一般来说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但这里存在债务人自己提供了物的担保(价值 90 万元的自有房屋抵押)。按照规定,在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债权人应当先就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实现债权,只有在对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后仍不能完全受偿的情况下,才可以要求一般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乙银行应先就甲公司抵押的房屋实现债权,而不能直接要求丙公司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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