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耿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

2018-05-03 09:07

一般处理的话没有难题。若做为上缴总机构的管理费处理的话,就涉及到审批。

规定大致如下:
企业按规定支付给总机构的与本企业生产、经常有关的管理费,必须由总机构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方能扣除。

    1、申请提取管理费的总机构,应在每年11月底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纳税单位管理费上缴报告审批表》,提供包括管理费汇集企业名单、提取额度、提取方式、上年分项管理费收支决算表、本年计划提取数及分项费用增减情况和有关财务报表等详细资料。

    2、总机构管理费按规定程序报同级税务机关审批,税务机关审定后要向总机构的下属企业及分支机构发文,经下属企业及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上缴管理费在税前列支。

    3、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对总机构管理费使用情况监督检查,按比例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用的,必须同时实行总额控制,在总额以内可以据实使用,超过总额的,应调整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当年提取的管理费有结余的,应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税后部分结转下一年度使用,或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全部结转下一年度使用并相应核减下一年度的提取比例或金额。
1、扣除比例:上缴总机构不超过经营收入额2%的管理费,准予扣除。? 
2、扣除要求:须提供总机构出具的当地税务机关核准的管理费提取归集文件:提供支付上缴管理费的票据。未经税务机关批准或只提取未上缴的,不准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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