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规定,从2016年2月1日起,月纳税营业额或销售额不超10万元(季纳税营业额或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如系统无自动计算减免税额,则 “增值税教育费附加”和“增值税地方教育费附加”需手动选择减免,具体操作方式为:在“减免性质代码列”选择“其他”,并录入减免金额。 这规定一般纳税人适用吗?
永久指针
于2018-05-03 10:17 发布 42993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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