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陈静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

2018-05-03 20:41

你好,兼营行为是指纳税人在主营的缴纳增值税业务以外从事的其他业务的经营行为。兼营行为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另一种是在从事增值税应税业务时兼营非应税劳务。
所谓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也分两种情形:一种是指纳税人生产或销售不同增值税税率的货物,如某企业既生产销售增值税税率为17%的食品,又生产销售增值税税率为13%的食用植物油;另一种是指纳税人在生产销售应纳增值税货物的同时又兼营应纳增值税的应税劳务,如某企业既生产销售增值税税率为13%的农业机械,同时又从事应纳增值税税率为17%的修理和修配的应税劳务。
所谓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增值税纳税人在从事应纳增值税货物销售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同时,还从事非增值税的应税劳务,即从事营业税规定的各项劳务,且从事的营业税应税劳务与其增值税货物销售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无直接的联系和从属关系。如某企业在从事应缴纳17%增值税的化工机械设备生产销售的同时,又从事应缴纳5%营业税的旅店业和餐饮业的业务。
2、混合销售行为
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称为混合销售行为。这里所谓非应税劳务是指本属于应缴纳营业税的劳务。如某电动机厂全年取得1050万元的销售收入,其中1000万元为销售增值税税率为17%的电动机的销售收入,50万元为向购买方提供电动机运输服务而收取的属于营业税税目3%税率的运输费收入。
税法对混合销售行为的税务处理规定是: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以及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这里所称的“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
根据增值税实施细则的规定,混合销售行为如属于应当征收增值税的,其销售额应是货物与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的合计,其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应视同含税销售额进行处理,且该混合销售行为涉及的非应税劳务所耗用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凡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在计算该混合销售行为的增值税时,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兼营和混合销售行为的区别
从上述对兼营和混合销售行为的介绍我们可以看出,兼营行为中的第一种情形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此情形下都是适用的增值税,与非应税劳务无关,所以不会与混合销售行为产生模糊和混淆。
由于兼营销售中第二种情形的特征为企业在主营缴纳增值税的业务以外兼营非应税劳务,而混合销售行为的特征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两者虽都与非应税劳务有关,但分别叫“兼营非应税劳务”和“涉及非应税劳务”,一个“兼营”,一个“涉及”,两者如何区别呢?这就是一些企业会计人员甚至是一些税务人员日常进行税务处理的难点所在,实务中也往往容易引起混淆。笔者认为对此问题主要从是否有从属关系的角度予以区别。
混合销售行为的特征是指涉及的货物销售和非应税劳务仅是针对一起销售行为,或者说,非应税劳务是为了销售相应的货物而发生,是从属于货物销售的行为,货物销售和非应税劳务的发生两者之间有着紧密的从属关系。而所谓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增值税纳税人在从事应纳增值税货物销售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同时,所从事的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与其提供的货物销售或增值税应税劳务并无直接的联系和从属关系。由此可见,企业从事的非应税劳务与从事的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之间有无从属关系是判断混合销售和兼营销售的唯一标准。
例如,上述举例中,电动机厂所取得的50万元运输收入是由于其在销售电动机的同时为客户提供了电动机的运输服务,运输服务从属于电动机的销售行为,且运输业务收入在1050万元总收入中所占的比例没有超过50%,所以,该销售收入就是典型的混合销售收入,5万元运输收入应并入电动机收入一并缴纳17%的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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