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老师 情况这样的 招标方对投标方没要求 所以投标者众多 但中标的不一定 现在A有中标的机会 B没有 A把中标的名额给B 最终使得中标的名额是B B接标后的实施利润即视同A还债了(事前A欠B货款未支付) 这个在税务上要怎么处理呢
ᯤ
于2024-07-08 12:02 发布 310次浏览
- 送心意
朴老师
职称: 会计师
2024-07-08 12:07
这种情况在税务上可能会被视为一种债务重组行为。
从A公司的角度来看,将中标的名额转让给B公司以抵偿欠款,实际上是用其拥有的经济利益来偿还债务。
对于B公司接标后的实施利润,视同A公司还债的部分,A公司可能需要确认债务重组收益。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A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计算债务重组收益,并在当期申报纳税。
而B公司在税务处理上,需要按照正常的经营业务进行税务处理。B公司取得的项目收入应计入其应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等相关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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