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耿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

2018-05-07 09:27

社会保险费年度结算申报表填写说明如下: 
  市、区各缴费企业:   
  本申报表供缴费企业进行企业社会保险费年度结算使用,仅针对缴费企业社会保险费单位缴纳(在职)部分。申报表有一张主表和两张附表,缴费企业在填报前请仔细阅读本填表说明。 
   
  1、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结算企业填报次序为:附表1→主表;   
  2、船舶外包工程劳务企业和部份选择按“营业收入”结算的建筑企业填报次序为:附表2→附表1→主表。   
  一、主表   
  1、网上申报时,主表除补充资料外由计算机自动提取、计算产生。补充资料由缴费企业如实填写,有未填列项不能成功申报,并按提示返回操作。   
  2、表中第4列工资总额、第5列可扣减项目金额、第6列结算所属期缴费基数、第7列结算所属期应缴金额的各费目数据,分别从附表1的第4列、14列、15列、17列对应费目中提取,同费目分行计算的,按该费目合计数提取。   
  3、第8列结算所属期内已申报金额按费目由计算机提取数据库信息产生,取数口径为该费目已成功向地税部门申报的、费款所属期属本结算所属期内的应缴数;若年度结算申报前,有发生属本结算所属期内的退库金额,应当减除。   
  4、表中第9列其中:已减征或抵缴金额按费目由计算机提取数据库信息产生,取数口径为该费目费款所属期在结算所属期内(含起止日)的减征金额或抵缴金额合计数(09年3月集中减征数)。  
  5、第10列结算期已批准未减征或抵缴金额按费目由计算机提取数据库信息产生, 取数口径为结算期内已按减征或抵缴流程批准的费款所属期在结算所属期内(含起止日)的减征或抵缴数尚未减征或抵缴的金额。   
  6、企业成功申报本表后,按第11列“应补(退)费额”产生应征数,进入征收流程。   
  二、附表1 
  1、附表1为主表的附表,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结算企业结算时必须先填报附表1。 
  2、船舶外包工企业和部份选择按“营业收入”结算的建筑企业结算时必须先填报附表2,附表中第4-14列不填,第15列缴费基数按费种费目向附表2第8列取数。   
  3、第4列“所属期全部职工工资总额”填列企业在结算费款所属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各险种的工资总额应一致。  
  4、第7列“市内外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基数”是指凭市外或市内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相关有效证明,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除工伤保险外,其他四费允许从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中扣减在市外参保职工、在市内其它单位参保的职工个人缴费基数。  
  5、第8列“参加机关事业保险人员个人缴费基数”是指凭市内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相关有效证明,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中扣减在市内参加机关事业保险的职工个人缴费基数。   
  6、第9列“外方人员工资”是指企业支付给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的工资总额。   
  7、第10列“参加省级统筹人员工资”是指凭省社保事业管理中心出具相关有效证明,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中扣减参加行业省级统筹的职工的工资总额(未参保险种不得扣减)。   
  8、第11列“可扣减的农民工工资”仅限选择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结算的建筑企业填写,仅在计算工伤保险费时,可在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中扣除,可扣减的农民工工资=建设工程总造价×15%×(结算年度已施工天数/合同工期总天数)。对其它险种不能扣减。  
  9、第12列“与年累计个人缴费基之和差异调整”用于调整按最低申报比例计算的最低申报基数与年度累计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差异:   
  ①当[4+6-(7+8+9+10+11)]×行业最低申报比例<年度累计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第12列=[4+6-(7+8+9+10+11)]-年度累计个人缴费基数之和(公式1);   
  ②当[4+6-(7+8+9+10+11)]×行业最低申报比例≥年度累计个人缴费数之和,第12列=[4+6-(7+8+9+10+11)]×(1-行业最低申报比例)(公式2);  
  ③未参保企业“年度累计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为0;   
  ④工伤保险费的行业最低申报比例为100%。   
  10、第6、13、14、15、17列按表中逻辑关系计算,网上申报时由计算机自动计算产生。   
  11、网上申报时如附表1未成功保存的,则无法打开主表。  
  三、附表21、附表2仅适用船舶外包工程劳务企业和部份选择按“营业收入”结算的建筑企业,其他缴费企业不需填报附表2。  
  2、第4列“所属期销售(营业)收入”应全额填写。  
  3、第5列“行业工资含量”用以计算最低缴费基数,其中:建筑企业工伤保险栏不需填,其余险种填0.75%(5%×15%);船舶外包工程劳务企业工伤保险栏填25%,其余险种填7.5%(25%×30%)。企业在网上申报时第5列由计算机自行产生。   
  4、如第6列<年度累计个人缴费基数之和,则第7列=年度累计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第6列;如第6列≥年度累计个人缴费基数之和,则第7列=0。  
  5、建筑企业工伤保险栏第4、5、6列不填,第7列取“所属期全部职工工资总额-可扣减项目金额”与“年度累计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大数填入。   
  6、第6、8列按表中逻辑关系计算。网上申报时由计算机自动计算产生。 
  7、网上申报时,船舶外包工程劳务企业和部份选择按“营业收入”结算的建筑企业须先填写并保存附表2,才能自动产生、保存附表1和主表;如因误先填写并保存了附表1,计算机将默认按“工资总额”结算,不能再打开附表2。 
其他:1、在年度内如有未申报月份产生欠费额的或者申报不足的,这些单位在网上申报系统[社会保险费结算申报表]模块进行结算申报时,系统会提示有欠费。须在办税服务大厅办结补征手续后(包括职工个人部分 欠费等),才能在[社会保险费结算申报表]模块进行结算申报。   
  2、随本申报表上报的资料包括:参保单位个人缴费基数核定表,附表1调减项目相关证明。   
  3、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受理结算期限为:每年2月1日至每年5月31日。  

上传图片  
相关问题讨论
你好! 社会保险费工资总额调整项目汇总表的填写: 填表说明: 1、本表为《社会保险费结算申报表》的附表,与主表同时报送;灰色部份网税申报时自动显示。网税申报时请注意费种排列顺序。 2、按“工资总额”结算企业: 1)当[工资总额+调增小计-调减各项]×行业最低申报比例<年度累计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 基数调整列=[工资总额+调增小计-调减各项]-年度累计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 2)当[工资总额+调增小计-调减各项]×行业最低申报比例≥年度累计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 基数调整列=[工资总额+调增小计-调减各项]×(1-行业最低申报比例) 3、按“营业收入”结算企业:工资总额=营业收入*工资含量 1)当工资总额×行业最低申报比例<年度累计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 基数调整列=工资总额-年度累计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 2)当工资总额×行业最低申报比例≥年度累计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 基数调整列=工资总额×(1-行业最低申报比例) *2017年基数调整列需分段计算汇总* 4、未参保企业“年度累计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为0。 5、计算工伤保险费时,行业最低申报比例统一按100%计。 6、可扣减项目金额=调减项目小计-调增项目小计,调增项目金额大于调减项目金额时按差额负数填写。 社会保险费年度结算申报表的填写: 填表说明:1、本表第5列“结算属期工资总额”,按工资总额结算的,按结算属期内“应付工资”借方汇总数填写;按营业收入结算的,除建筑业工伤保险外按行业工资含量计算后填写(营业收入×行业工资含量),建筑业工伤保险仍按工资总额结算。 2、本表第6列“可扣减项目金额”按附表中对应项目填写。本表第8列“结算属期已申报缴费基数”按结算属期实际已经申报的缴费基数汇总数填写。 3、本表第6--11列在网税申报时自动计算填列。
2018-05-28 13:43:02
社会保险费年度结算申报表填写说明如下:   市、区各缴费企业:     本申报表供缴费企业进行企业社会保险费年度结算使用,仅针对缴费企业社会保险费单位缴纳(在职)部分。申报表有一张主表和两张附表,缴费企业在填报前请仔细阅读本填表说明。      1、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结算企业填报次序为:附表1→主表;     2、船舶外包工程劳务企业和部份选择按“营业收入”结算的建筑企业填报次序为:附表2→附表1→主表。     一、主表     1、网上申报时,主表除补充资料外由计算机自动提取、计算产生。补充资料由缴费企业如实填写,有未填列项不能成功申报,并按提示返回操作。     2、表中第4列工资总额、第5列可扣减项目金额、第6列结算所属期缴费基数、第7列结算所属期应缴金额的各费目数据,分别从附表1的第4列、14列、15列、17列对应费目中提取,同费目分行计算的,按该费目合计数提取。     3、第8列结算所属期内已申报金额按费目由计算机提取数据库信息产生,取数口径为该费目已成功向地税部门申报的、费款所属期属本结算所属期内的应缴数;若年度结算申报前,有发生属本结算所属期内的退库金额,应当减除。     4、表中第9列其中:已减征或抵缴金额按费目由计算机提取数据库信息产生,取数口径为该费目费款所属期在结算所属期内(含起止日)的减征金额或抵缴金额合计数(09年3月集中减征数)。    5、第10列结算期已批准未减征或抵缴金额按费目由计算机提取数据库信息产生, 取数口径为结算期内已按减征或抵缴流程批准的费款所属期在结算所属期内(含起止日)的减征或抵缴数尚未减征或抵缴的金额。     6、企业成功申报本表后,按第11列“应补(退)费额”产生应征数,进入征收流程。     二、附表1   1、附表1为主表的附表,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结算企业结算时必须先填报附表1。   2、船舶外包工企业和部份选择按“营业收入”结算的建筑企业结算时必须先填报附表2,附表中第4-14列不填,第15列缴费基数按费种费目向附表2第8列取数。     3、第4列“所属期全部职工工资总额”填列企业在结算费款所属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各险种的工资总额应一致。    4、第7列“市内外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基数”是指凭市外或市内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相关有效证明,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除工伤保险外,其他四费允许从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中扣减在市外参保职工、在市内其它单位参保的职工个人缴费基数。    5、第8列“参加机关事业保险人员个人缴费基数”是指凭市内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相关有效证明,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中扣减在市内参加机关事业保险的职工个人缴费基数。     6、第9列“外方人员工资”是指企业支付给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的工资总额。     7、第10列“参加省级统筹人员工资”是指凭省社保事业管理中心出具相关有效证明,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中扣减参加行业省级统筹的职工的工资总额(未参保险种不得扣减)。     8、第11列“可扣减的农民工工资”仅限选择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结算的建筑企业填写,仅在计算工伤保险费时,可在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中扣除,可扣减的农民工工资=建设工程总造价×15%×(结算年度已施工天数/合同工期总天数)。对其它险种不能扣减。    9、第12列“与年累计个人缴费基之和差异调整”用于调整按最低申报比例计算的最低申报基数与年度累计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差异:     ①当[4+6-(7+8+9+10+11)]×行业最低申报比例<年度累计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第12列=[4+6-(7+8+9+10+11)]-年度累计个人缴费基数之和(公式1);     ②当[4+6-(7+8+9+10+11)]×行业最低申报比例≥年度累计个人缴费数之和,第12列=[4+6-(7+8+9+10+11)]×(1-行业最低申报比例)(公式2);    ③未参保企业“年度累计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为0;     ④工伤保险费的行业最低申报比例为100%。     10、第6、13、14、15、17列按表中逻辑关系计算,网上申报时由计算机自动计算产生。     11、网上申报时如附表1未成功保存的,则无法打开主表。    三、附表21、附表2仅适用船舶外包工程劳务企业和部份选择按“营业收入”结算的建筑企业,其他缴费企业不需填报附表2。    2、第4列“所属期销售(营业)收入”应全额填写。    3、第5列“行业工资含量”用以计算最低缴费基数,其中:建筑企业工伤保险栏不需填,其余险种填0.75%(5%×15%);船舶外包工程劳务企业工伤保险栏填25%,其余险种填7.5%(25%×30%)。企业在网上申报时第5列由计算机自行产生。     4、如第6列<年度累计个人缴费基数之和,则第7列=年度累计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第6列;如第6列≥年度累计个人缴费基数之和,则第7列=0。    5、建筑企业工伤保险栏第4、5、6列不填,第7列取“所属期全部职工工资总额-可扣减项目金额”与“年度累计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大数填入。     6、第6、8列按表中逻辑关系计算。网上申报时由计算机自动计算产生。   7、网上申报时,船舶外包工程劳务企业和部份选择按“营业收入”结算的建筑企业须先填写并保存附表2,才能自动产生、保存附表1和主表;如因误先填写并保存了附表1,计算机将默认按“工资总额”结算,不能再打开附表2。 其他:1、在年度内如有未申报月份产生欠费额的或者申报不足的,这些单位在网上申报系统[社会保险费结算申报表]模块进行结算申报时,系统会提示有欠费。须在办税服务大厅办结补征手续后(包括职工个人部分 欠费等),才能在[社会保险费结算申报表]模块进行结算申报。     2、随本申报表上报的资料包括:参保单位个人缴费基数核定表,附表1调减项目相关证明。     3、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受理结算期限为:每年2月1日至每年5月31日。  
2018-05-07 09:27:58
社会保险费年度结算申报表填写说明如下:   市、区各缴费企业:     本申报表供缴费企业进行企业社会保险费年度结算使用,仅针对缴费企业社会保险费单位缴纳(在职)部分。申报表有一张主表和两张附表,缴费企业在填报前请仔细阅读本填表说明。      1、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结算企业填报次序为:附表1→主表;     2、船舶外包工程劳务企业和部份选择按“营业收入”结算的建筑企业填报次序为:附表2→附表1→主表。     一、主表     1、网上申报时,主表除补充资料外由计算机自动提取、计算产生。补充资料由缴费企业如实填写,有未填列项不能成功申报,并按提示返回操作。     2、表中第4列工资总额、第5列可扣减项目金额、第6列结算所属期缴费基数、第7列结算所属期应缴金额的各费目数据,分别从附表1的第4列、14列、15列、17列对应费目中提取,同费目分行计算的,按该费目合计数提取。     3、第8列结算所属期内已申报金额按费目由计算机提取数据库信息产生,取数口径为该费目已成功向地税部门申报的、费款所属期属本结算所属期内的应缴数;若年度结算申报前,有发生属本结算所属期内的退库金额,应当减除。     4、表中第9列其中:已减征或抵缴金额按费目由计算机提取数据库信息产生,取数口径为该费目费款所属期在结算所属期内(含起止日)的减征金额或抵缴金额合计数(09年3月集中减征数)。    5、第10列结算期已批准未减征或抵缴金额按费目由计算机提取数据库信息产生, 取数口径为结算期内已按减征或抵缴流程批准的费款所属期在结算所属期内(含起止日)的减征或抵缴数尚未减征或抵缴的金额。     6、企业成功申报本表后,按第11列“应补(退)费额”产生应征数,进入征收流程。     二、附表1   1、附表1为主表的附表,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结算企业结算时必须先填报附表1。   2、船舶外包工企业和部份选择按“营业收入”结算的建筑企业结算时必须先填报附表2,附表中第4-14列不填,第15列缴费基数按费种费目向附表2第8列取数。     3、第4列“所属期全部职工工资总额”填列企业在结算费款所属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各险种的工资总额应一致。    4、第7列“市内外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基数”是指凭市外或市内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相关有效证明,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除工伤保险外,其他四费允许从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中扣减在市外参保职工、在市内其它单位参保的职工个人缴费基数。    5、第8列“参加机关事业保险人员个人缴费基数”是指凭市内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相关有效证明,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中扣减在市内参加机关事业保险的职工个人缴费基数。     6、第9列“外方人员工资”是指企业支付给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的工资总额。     7、第10列“参加省级统筹人员工资”是指凭省社保事业管理中心出具相关有效证明,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中扣减参加行业省级统筹的职工的工资总额(未参保险种不得扣减)。     8、第11列“可扣减的农民工工资”仅限选择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结算的建筑企业填写,仅在计算工伤保险费时,可在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中扣除,可扣减的农民工工资=建设工程总造价×15%×(结算年度已施工天数/合同工期总天数)。对其它险种不能扣减。    9、第12列“与年累计个人缴费基之和差异调整”用于调整按最低申报比例计算的最低申报基数与年度累计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差异:     ①当[4+6-(7+8+9+10+11)]×行业最低申报比例<年度累计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第12列=[4+6-(7+8+9+10+11)]-年度累计个人缴费基数之和(公式1);     ②当[4+6-(7+8+9+10+11)]×行业最低申报比例≥年度累计个人缴费数之和,第12列=[4+6-(7+8+9+10+11)]×(1-行业最低申报比例)(公式2);    ③未参保企业“年度累计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为0;     ④工伤保险费的行业最低申报比例为100%。     10、第6、13、14、15、17列按表中逻辑关系计算,网上申报时由计算机自动计算产生。     11、网上申报时如附表1未成功保存的,则无法打开主表。    三、附表21、附表2仅适用船舶外包工程劳务企业和部份选择按“营业收入”结算的建筑企业,其他缴费企业不需填报附表2。    2、第4列“所属期销售(营业)收入”应全额填写。    3、第5列“行业工资含量”用以计算最低缴费基数,其中:建筑企业工伤保险栏不需填,其余险种填0.75%(5%×15%);船舶外包工程劳务企业工伤保险栏填25%,其余险种填7.5%(25%×30%)。企业在网上申报时第5列由计算机自行产生。     4、如第6列<年度累计个人缴费基数之和,则第7列=年度累计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第6列;如第6列≥年度累计个人缴费基数之和,则第7列=0。    5、建筑企业工伤保险栏第4、5、6列不填,第7列取“所属期全部职工工资总额-可扣减项目金额”与“年度累计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大数填入。     6、第6、8列按表中逻辑关系计算。网上申报时由计算机自动计算产生。   7、网上申报时,船舶外包工程劳务企业和部份选择按“营业收入”结算的建筑企业须先填写并保存附表2,才能自动产生、保存附表1和主表;如因误先填写并保存了附表1,计算机将默认按“工资总额”结算,不能再打开附表2。 其他:1、在年度内如有未申报月份产生欠费额的或者申报不足的,这些单位在网上申报系统[社会保险费结算申报表]模块进行结算申报时,系统会提示有欠费。须在办税服务大厅办结补征手续后(包括职工个人部分 欠费等),才能在[社会保险费结算申报表]模块进行结算申报。     2、随本申报表上报的资料包括:参保单位个人缴费基数核定表,附表1调减项目相关证明。     3、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受理结算期限为:每年2月1日至每年5月31日。  
2019-05-31 15:01:36
一、《社会保险费年度结算申报表》为年度清算专用,所属期12月的月度《社会保险费申报表》不再申报。网上结算申报时请注意选择年度为2015年度(系统默认年度)。当月社保部门传输的个人数据由系统自动转申报,不再显示和要求缴费单位确认。 年 度结算申报缴纳期限截止到1月31日。 1. 缴费人结算时请先填写《社会保险费工资超上限调整计算明细表》(1)、《社会保险费工资低于下限调整计算明细表》(2)(注:上述两表无电子申报表,年度结算期后应与其他纸质申报表一同报主管地税分局); 2.根据上述两表汇总计算的数据,填写附表《社会保险费工资总额调整项目汇总表》,附表申报成功后再填主表《社会保险费年度结算申报表》,请各企业缴费单位完整准确地填报各项数据。 二、附表《社会保险费工资总额调整项目汇总表》 1.调增项目 调增项目1“低于下限”:指根据《社会保险费工资低于下限调整计算明细表》(2)的计算结果填“不到下限的调增金额”; 调增项目2 “其他”:指按政策规定应计入全部职工工资总额而未计入的调增金额。 2.调减项目 调减项目1 “超上限”:指根据《社会保险费工资超上限调整计算明细表》(1)的计算结果填“超过上限的调减金额”; 调减项目2 “外籍人员”:指符合政策规定的尚未在本市参保的外籍人员工资扣减额;(若企业已经为外籍人员参保,则其工资不允许扣除) 调减项目3 “外地参保”:指符合政策规定进杭分支机构(非独立法人)已在外地总机构参保缴费人员的工资扣减额(独立法人之间的工资不能扣减),以及指符合政策规定已在本地总机构列支工资,在外地分支机构(非独立法人)已参保缴费人员的工资扣减额(独立法人之间的工资不能扣减); 调减项目4“法定不参保”: 指已计入全部职工工资总额,支付给聘用离退休人员的报酬,以及指已计入全部职工工资总额, 支付给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报酬; 调减项目5“其他”:指按政策规定不计入全部职工工资总额而在财务处理时计入工资总额的金额(如支付给学生勤工俭学的费用); 5.填列后 “可扣减项目金额” =“调减项目”小计-“调增项目”小计,由计算机自动生成并转到主表。调增项目金额大于调减项目金额,则 “可扣减项目金额”为负数,即实际为调整增加缴费基数。 三、主表《社会保险费年度结算申报表》 主表第4列“结算属期工资总额”填写全年1-12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主表其余各列由地税部门计算机提取数据库信息和附表数据自动产生。 1. “结算属期工资总额”不得少于“每月申报的工资总额汇总数”,否则不能申报成功。 若由于每月在填社保费申报表时,“实发工资”这项指标填错,实发数多填,造成在年度社 保费结算申报时,由于“结算属期工资总额小于每月申报的工资总额汇总数”而无法申报成功时,只能按大于“每月申报的工资总额汇总数”填写“结算属期工资总额”,然后将两者的差额放到附表《社会保险费工资总额调整项目汇总表》的调减项目5“其他”栏中。但缴 费单位必须提供完整的资料说明以供主管税务机关核查。 2. 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依据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等组成。凡根据国家统计局规定应列入职工工资总额的项目,各缴费单位应不考虑其经费来源和支付形式,即:不论是以工资科目列支,还是以工资科目以外的其他经费列支;不论是计入成本,还是不计入成本;不论是规定列入计征个人所得税的,还是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都应并入全部职工工资总额计算确定缴费基数。(可参考《浙地税函〔2007〕249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3. 主表第7列“结算属期已申报缴费基数”,由计算机提取数据库信息自动产生,取数口径为缴费单位结算属期内自行申报的社会保险费企业缴纳部分相对应的缴费基数(含11月和12月两个月征期内中小微企业临时性减征部分社保费相对应的缴费基数),但不包括社保部门核定产生的企业或职工应缴纳部分相对应的缴费基数。若年度结算申报前,有发生属本结算所属期内的退库金额,则已减除其对应的缴费基数。 4. 主表第8列“结算属期应补报缴费基数”=主表第6列“结算属期缴费基数” -主表第7列“结算属期已申报缴费基数”,此列也由计算机提取数据库信息自动产生。若第6列数据<第7列数据,则第8列数据只反映为零,不反映为负数。缴费单位如果多缴需退库,需携相关清算资料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退费手续。 5. 主表第9列“费率”由计算机自动产生,其中: • 养老保险费 ( 企业缴纳 ) 14% • 医疗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Ⅰ、Ⅱ) 9% • 医疗保险费(门诊统筹企业部分 ) 2.5% • 失业保险费(企业缴纳 ) 1.5% • 生育保险费(企业单位缴纳 ) 1.2% • 工伤保险费(企业单位缴纳 ) 0.4%——1.6% 6. 2015年年度结算应当参照2014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2014年全省在岗职工平 均工资标准是48372元,月标准是4031元。根据此标准计算,2014年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申报的上限为每人12093元/月;下限为每人2418.6元/月 7. 一般缴费单位六个险种的结算期均为2015年1月——12月;2015年新参保的缴费单位,各险种的结算期从实际参保月至12月。(由系统自动生成) 四、填表人如果申报错误,可重新进行结算申报: 在尚未扣款的情况下,只需要将原来网上申报的主表作废,再从附表开始重新申报即可(注意一定要将原来申报的主表作废,否则会造成重复申报和扣款);如果已扣款,也可以从附表开始重新申报,而新主表第7列“结算属期已申报缴费基数”已自动包含了原来每月申报及前一次结算补报的缴费基数,这样第8列数据即为最终轧差后需补报的缴费基数。
2017-05-25 17:36:31
你好,目前没有,www.acc5.demand.com提出申请的。
2018-04-08 20:50:24
还没有符合您的答案?立即在线咨询老师 免费咨询老师
精选问题
    相似问题
    举报
    取消
    确定
    请完成实名认证

    应网络实名制要求,完成实名认证后才可以发表文章视频等内容,以保护账号安全。 (点击去认证)

    取消
    确定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