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销时账面上的库存商品必须补交增值税吗?有啥依据呢?
柯慧
于2018-05-09 08:59 发布 2600次浏览
- 送心意
陈静老师
职称: ,中级会计师
2018-05-09 09:07
你好,是的,《民法通则》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法人解散,应当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企业法人被撤销、被宣告破产的,应当由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组织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公司法第八章,《公司登记条例》第六章和《企业法人登记条例》第七章专门规定了公司或企业法人依法解散、破产和撤消时应当进行清算,处理债务债权,分配财产。
企业存货是企业财产的一部分,在企业经营存续期间,存货的所有权人属于企业法人,在企业法人依法注销之前必须通过清算对其处理分配,或用于投资,或用于抵债,或作为剩余财产分配给股东或出资者、或无偿赠送他人,其所有权必然发生转移,否则,企业法人注销之后,存货将成为无主财产将被依法收为国有。尽管有时企业注销时其存货存在的外在形式(空间位置、数量价值等)没有发生变化,但法律意义上的所有者已经发生了改变,其所有权已经从企业法人转为企业的出资者等。因此,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五)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注销企业将存货投资、分配或赠送他人都属于视同销售货物应按规定征税。对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只是适应税率、在计算纳税时略有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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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是的,《民法通则》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法人解散,应当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企业法人被撤销、被宣告破产的,应当由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组织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公司法第八章,《公司登记条例》第六章和《企业法人登记条例》第七章专门规定了公司或企业法人依法解散、破产和撤消时应当进行清算,处理债务债权,分配财产。
企业存货是企业财产的一部分,在企业经营存续期间,存货的所有权人属于企业法人,在企业法人依法注销之前必须通过清算对其处理分配,或用于投资,或用于抵债,或作为剩余财产分配给股东或出资者、或无偿赠送他人,其所有权必然发生转移,否则,企业法人注销之后,存货将成为无主财产将被依法收为国有。尽管有时企业注销时其存货存在的外在形式(空间位置、数量价值等)没有发生变化,但法律意义上的所有者已经发生了改变,其所有权已经从企业法人转为企业的出资者等。因此,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五)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注销企业将存货投资、分配或赠送他人都属于视同销售货物应按规定征税。对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只是适应税率、在计算纳税时略有而已。
2018-05-09 09:07:23
你好,账面库存商品是需要按销售处理补交相应税款的
2018-05-07 11:02:45
你好!这个没办法,这种看当地税务局要求,一般是打折销售,可以省一点
2021-05-06 17:19:09
是以公允价值,库存商品也要减少就是贷方
2021-06-22 21:14:39
如果你们单位没有做假账,可以不补税,如果你们单位做假账,则需要按照税务部门的意图办理。没有法律规定。
2018-06-21 14:5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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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09 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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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09 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