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朴老师

职称会计师

2024-07-23 09:32

这种操作可能不太符合税务规定。


总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分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且业务相同,在企业所得税方面通常需要按照规定进行汇总纳税。


企业所得税的汇总纳税是一个整体的税务处理方式,一旦确定了汇总纳税,原则上应该在整个纳税年度内保持一致。


如果之前已经做了企业所得税纳税汇税备案,但一、二季度没有按照规定与各分公司合并纳税,那么从第三季度开始再合同纳税时,不能简单地只做企业所得税合并,而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各报各的。


正确的做法是,应及时与税务机关沟通,说明之前的情况,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进行整改和申报。可能需要重新梳理一、二季度的财务数据,将分公司的相关数据纳入总公司的合并报表中,然后按照汇总后的金额进行企业所得税的申报和缴纳。

薇薇 追问

2024-07-23 09:37

老师你好!如果从第三季度开始,总公司开始合并报表,及企业所得税正常申报,但有二家分公司当地税务局不愿意合并,那他们正常申报。这样,是不是属于重复申报。由于分公司是跨省的,制度不一样。

朴老师 解答

2024-07-23 09:38

如果是统负盈亏就不算重复

薇薇 追问

2024-07-23 09:44

老师你好!意思是分公司可以按他们的数据正常申报。总公司合并申报之后,企业所得税申报分配的汇总纳税,如果有盈利,可以按比例直接分配给分公司缴纳就可以了,这样操作可以吗?谢谢!

朴老师 解答

2024-07-23 09:49

同学你好
就是这样操作的

薇薇 追问

2024-07-23 09:49

明白了,谢谢老师的耐心答疑。

朴老师 解答

2024-07-23 09:52

满意请给五星好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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