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计税差额扣除是怎么理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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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8-05-09 17:15 发布 2796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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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老师
职称: 会计师
2018-05-09 17:18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2〕13号)规定:
一、一般纳税人按照简易计税方法的差额征税会计处理:
1、企业接受应税服务时,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2、因一般纳税人按照简易计税方法差额纳税,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对应的科目是“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其抵减的销项税额不能抵减一般计税方法的销项税额,所以没有按照财会〔2012〕13号规定的,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增设“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科目下核算,在“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下核算“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
二、小规模纳税人差额征税会计处理:
1、财政部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2〕13号)规定:企业接受应税服务时,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2、对于期末一次性进行账务处理的企业,期末,按规定当期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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