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田老师

职称会计师

2018-05-10 16:19

外籍人员的住房补贴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20号,深税发[1994]380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深地税发[1997]214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个人若干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0号,深地税发[2004]673号转发)的规定,外籍人员取得的下列补贴,凡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效凭证及证明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为合理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1、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合理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和洗衣费; 
 
2、因到中国任职或离职,以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合理的搬迁费收入; 
 
3、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 
 
4、受雇地与家庭所在地之间搭乘交通工具,每年不超过2次的合理的本人探亲费用; 
 
5、因在中国境内接受教育取得的合理的语言培训费和子女教育费补贴。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29号,深地税发[2004]153号转发)的规定,对于受雇于我国境内企业的外籍个人(不包括香港、澳门居民个人),因家庭、教育等原因居住在香港、澳门,每个工作日往返于内地与香港、澳门等地区,由此境内企业(包括其关联企业)给予在香港或澳门地区的住房、伙食、洗衣、搬迁等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的补贴,以及上述外籍个人就其在香港、澳门进行语言培训、子女教育而取得的费用补贴,凡能提供有效凭证及证明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为合理的部分,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以上规定从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注:根据合理原则,外籍个人选择居住在港、澳地区,其取得在香港或澳门地区的住房、伙食、洗衣、搬迁等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的补贴,以及进行语言培训、子女教育的合理费用补贴,在税务机关确认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后,其同时又在内地居住而取得的住房、伙食、洗衣、搬迁等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的补贴,以及同时又在内地进行语言培训、子女教育而取得的费用补贴,不再免征个人所得税。、探亲费、饭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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