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5年度至2017年度发生的与无形资产有关业务如下: (1)2015年1月10日,甲企业开始自行研发一项行政管理用非专利技术,截至2015年5月31日,用银行存款支付外单位协作费74万元,领用本单位原材料成本26万元(不考虑增值税因素),经测试,该项研发活动已完成研究阶段。 (2)2015年6月1日研发活动进入开发阶段。该阶段发生研究开发人员的薪酬支出35万元,领用材料成本85万元(不考虑增值税因素),全部符合资本化条件。2015年12月1日,该项研发活动结束,最终开发形成一项非专利技术并投入使用。该非专利技术预计可使用年限为5年,预计净残值为零,采用直线法摊销。 (3)2016年1月1日,甲企业将该非专利技术出租给乙企业,双方约定租赁期限为2年,每月末以银行转账结算方式收取租金1.5万元。 (4)2017年12月31日,租赁期限届满。经减值测试,该非专利技术的可收回金额为52万元。 累计摊销金额=120÷5÷12×25=50(万元) 25在那里看的?
蓝魔泪
于2018-05-10 16:52 发布 12105次浏览
- 送心意
红红老师
职称: ,中级会计师
2018-05-10 19:17
你好,25是累计摊销的月数,因为无形资产当月增加当月开始摊销,所以摊销期是从2015年12月到2017年12月共计25个月。亲,如有疑问,请继续提问,满意请5星好评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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