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提:律师事务所,3个合伙人,7月份成立且做的税务登记,其中一个合伙人7月份创收50万,律所要求预留20%,合伙人 想把提成全部提出来,那么我现在申报7月个税的时候,是按照工资薪资先给他申报50万*80%吗?10月份把40万以及缴纳的工资薪金个税全部调增?再按照企业经营所得来缴纳税费吗?还是说怎么 处理,另外先分后税是啥意思?
无语的蜗牛
于2024-08-14 08:55 发布 151次浏览
- 送心意
朴老师
职称: 会计师
2024-08-14 09:04
一、关于个人所得税申报
1.对于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其从律所取得的收入一般不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申报个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的所得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在7月份,不应该按照工资薪金先给他申报50万×80%。合伙人的50万创收应根据律所的分配规则和税务规定,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计税方式来处理。
二、关于“先分后税”
“先分后税”是指合伙企业在取得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后,先在合伙人之间进行分配,然后再由各个合伙人根据分配所得分别缴纳所得税。对于律师事务所来说:
“先分”是指先按照合伙协议或章程等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每个合伙人应分得的所得。
“后税”是指合伙人再根据自己分得的所得,分别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如果合伙人是企业的话)。
要分配需要:
1.首先确定律所的分配政策和合伙人之间的分配比例。
2.对于该合伙人7月份的50万创收,按照律所规定预留20%后,即40万(50万×80%)的分配部分,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3.在申报时,根据税法规定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计税方法和税率来进行申报和计算税费,而不是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的方式。
4.不需要先按照工资薪金申报再进行调增等操作,直接按照正确的应税项目和计税方式进行处理。
例如,根据税法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至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根据该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需考虑成本、费用、扣除项目等因素后确定),对照相应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来计算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