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朴老师

职称会计师

2024-08-14 09:04

一、关于个人所得税申报


  1.对于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其从律所取得的收入一般不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申报个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的所得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在7月份,不应该按照工资薪金先给他申报50万×80%。合伙人的50万创收应根据律所的分配规则和税务规定,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计税方式来处理。


二、关于“先分后税”


“先分后税”是指合伙企业在取得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后,先在合伙人之间进行分配,然后再由各个合伙人根据分配所得分别缴纳所得税。对于律师事务所来说:


“先分”是指先按照合伙协议或章程等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每个合伙人应分得的所得。
“后税”是指合伙人再根据自己分得的所得,分别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如果合伙人是企业的话)。


要分配需要:



  1.首先确定律所的分配政策和合伙人之间的分配比例。
  2.对于该合伙人7月份的50万创收,按照律所规定预留20%后,即40万(50万×80%)的分配部分,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3.在申报时,根据税法规定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计税方法和税率来进行申报和计算税费,而不是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的方式。
  4.不需要先按照工资薪金申报再进行调增等操作,直接按照正确的应税项目和计税方式进行处理。


例如,根据税法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至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根据该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需考虑成本、费用、扣除项目等因素后确定),对照相应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来计算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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