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耿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

2024-08-16 19:41

你好!(1) 鲁某将向马某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公司的做法通常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这种做法属于保险法中的“代位求偿”原则,即当保险人(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赔付了被保险人(鲁某)的损失后,可以在其赔付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责任方(马某)的赔偿请求权。这是为了防止被保险人因他人过错而获得双重利益,同时确保保险公司能够从责任方那里追回已经支付的赔偿金。因此,只要鲁某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协议遵循了相应的法律程序,这种权利转让是合法的。

(2) 保险公司拒绝给付多余的1000元是合法的。根据保险合同和代位求偿的原则,保险公司代位取得的是鲁某对马某的赔偿请求权,但仅限于保险公司实际赔付给鲁某的4000元。由于马某自愿支付了5000元,这超出了保险公司的实际损失,因此超出部分的钱款理应归马某所有,而不是鲁某。保险公司没有义务将超出的部分返还给鲁某,因为这部分款项并不是由保险公司获得的,而是马某直接支付的。

(3) 保险公司拒绝给付竞拍款同样是合法的。在这个案例中,鲁某的汽车被盗后,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进行了赔偿,随后车辆被找回。鲁某选择不收回车辆,而是将其所有权转让给了保险公司。这意味着鲁某放弃了对车辆的所有权利,包括任何可能从车辆中获得的利益。当保险公司将车辆拍卖并获得超过赔款金额的收入时,这些额外的收入属于保险公司的财产,因为它们是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的。鲁某在转让车辆所有权时已经得到了相应的赔偿,因此他没有权利要求额外的拍卖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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