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王敏老师

职称注册税务师,中级会计师

2015-11-18 17:29

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一条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第五条 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第六条 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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