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单位2012年上半年开工建设某项工程。2013年月1日,我单位向G银行借入专项借款1000万元,约定借款用途为建设该项工程,借款期限为3年,年利率为6,按年付息.我单位将上述借款存入G银行为我单位上述借款资金新开设的专户,该专户资金于2013年第一季度内被全部支取完毕,用于上述工程建设,并在此期间产生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共计3万元。2013年4月1日,该工程发生安全事故,导致项目停工。2013年8月1日该工程恢复建设,并于2013年11月未完工投入使用。我单位2013年向G银行支付上述专项借款利息共计60万元,并将期中的55万元予以资本化,计入了上述工程项目成本。我单位会计处理是否恰当?请给出恰当的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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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8-05-15 09:57 发布 889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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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老师
职称: ,注册会计师,税务师
2018-05-18 20:15
1.处理不恰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规定:
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借入专门借款的,应当以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减去将尚未动用的借款资金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进行暂时性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后的金额确定。
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在购建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生非正常中断、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的,应当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在中断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直至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重新开始。
2.处理建议:
2013年专门借款利息支出1000*6%=60;
2013年4月1日,该工程发生安全事故,导致项目停工。属于非正常中断且中断时间超过3个月,因此,2013年4-7月四个月的利息费用应当费用化:即费用化金额=60/12*4=20
应该资本化金额60-20-产生银行存款利息收入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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