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开发企业的研发支出,形成的成果是专利,可是专利申请下来的时间不太好确定,是否可以在日常处理的时候,先把研发支出全部费用化,在专利申请下来后,再按专利的评估价值入账?因为评估价值通常远远大于研发支出,所以是否可以按资本公积入账?
周薇
于2024-09-05 10:45 发布 218次浏览
- 送心意
朴老师
职称: 会计师
2024-09-05 10:47
这种处理方式是不恰当的。
一、研发支出的会计处理原则
企业的研发支出应区分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进行会计处理。
研究阶段的支出一般应全部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等)。
开发阶段的支出,在同时满足一定条件时(如技术上可行、有使用或出售意图、有市场等)可以资本化,确认为无形资产。
二、关于专利申请后的处理
不能在日常先将研发支出全部费用化,然后在专利申请下来后按评估价值入账并计入资本公积。
专利申请的结果不确定性不应成为先全部费用化的理由。如果在研发过程中有合理的依据判断该项目很可能形成专利等无形资产,应按照开发阶段的资本化条件进行判断,符合条件的予以资本化。
即使专利申请成功,也不能直接按评估价值入账并计入资本公积。无形资产通常应按实际发生的成本计量,而不是评估价值。评估价值一般仅在特定情况下(如企业合并、投资等)作为参考,不能作为初始入账价值。
所以,软件开发企业应正确区分研发支出的阶段,按照会计准则进行合理的会计处理,不能随意先费用化后又按评估价值不恰当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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